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王佳辉,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207号
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珠,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肖帆,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福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佳辉,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居民身份证号:330XXXXXXX********。
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王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3元,减半收取3426.5元,由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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