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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6号 原告: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滟,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德州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德州市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泰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33,6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东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33,6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旺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