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2407号之一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庭审前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5元,由原告预交,全部退还原告。保全费4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 琼 书 记 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