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大道33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5元,减半收取计5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