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661号 申请人:***,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以上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安银行济南文东支行的存款(账户:1100********)34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34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