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661号
原告:**(曾用名***),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跃进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