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4661号 原告:**(曾用名***),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跃进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49358439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郓城统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