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5210号 原告:***,女,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