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91民初298号
申请人:四川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源街700号5栋8楼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9HCQR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诺一迈尔(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南高新二路以东研发中心(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F座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TRCK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锦峰路8号1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NL5RL1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诺一迈尔(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诺一迈尔(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5334.1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诺一迈尔(山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5334.13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