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22民初1752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系东营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黄河数字经济产业园B区数字研发楼B1楼三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工公司”)与被告***、***、东营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交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滨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建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保险滨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与东营交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东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沥青路面因汽油泄露造成的损失286354.52元;2.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公证费4020元、评估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建工公司系利津县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的利一路雨污分流及贯通改造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的承包人。2023年7月6日12时29分许,***驾驶鲁M0××**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6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利一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变更车道时,于沿省道316新线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的鲁EJ××**重型半挂牵引车/鲁E××**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EJ××**型半挂牵引车/**E××**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的汽油泄露导致山东建工公司施工的路面污染。后山东建工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对涉案沥青路面委托山东省利津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东营金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利津县××路××路面因汽油泄露造成的损失价格为286354.52元。***驾驶的***M0××**光保险滨州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驾驶的鲁E鲁EJ××**E鲁EBF**在人保东营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鲁E鲁EJ××**E鲁EBF**的登记所有人为东营交运公司。 ***辩称,对事故发生和责任无异议。涉案***M0××**普通客车在**保险滨州公司购买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对涉及的合理合法损失先由**保险滨州公司及无责任险先予以赔偿,涉及的公证费、评估费是山东建工公司自行委托,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与东营交运公司辩称,***是东营交运公司驾驶员,事故发生时是职务行为。***证件齐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东营交运公司在人保东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与东营交运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如法律规定有赔偿责任,应由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保险滨州公司辩称,涉案车辆***M0××**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事故发生真实,但路面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条款第23条第一款战争、军事、**活动、**、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和辐射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条款第五部分,关于含放射性污染的解释是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同时投保人**在投保人免责处签字,故本案山东建工公司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 人保东营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1.山东建工公司主张人保东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本案中公司承保车辆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公司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100元;3.公司在商业险范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4.鉴定费不予承担;5.诉讼费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3年7月6日12时29分许,***驾驶***M0××**普通客车沿省道316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利一路交叉路口南侧路段变更车道时,与沿省道316新线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的鲁E鲁EJ××**半挂牵引车/鲁E鲁E××**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使***以及乘坐鲁EJ鲁EJ××**挂牵引车/鲁E×鲁E××**式半挂车的***受伤,鲁E**鲁EJ××**牵引车/鲁E**鲁E××**半挂车装载的汽油泄露导致路面污染,两车以及树木、灯杆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津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驾驶的鲁M0**鲁M0××**人**在**保险滨州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驾驶的鲁EJ**鲁EJ××**引车在人保东营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三、赔偿责任:本案事故中汽油泄露导致路面污染系***驾驶的车辆碰撞***驾驶的车辆所致,***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因此山东建工公司的损失应当由***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滨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人保东营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滨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五、山东建工公司单方委托东营金宇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利津县××路××路面因汽油泄漏造成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2023年8月7日该评估机构作出【2023】第00120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利津县S316与利一路路口东侧处沥青路面因汽油泄漏造成的损失价格为286354.52元。因此次鉴定山东建工公司支付公估费8000元。被告对以上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出证据推翻以上鉴定结论。本院认为,以上结论系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结论没有明显不当,故予以采信。 六、核定损失如下: 本院认定因此次交通事故中汽油泄漏造成的损失为286354.52元;评估费8000元;因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4020元,以上损失共计298374.52元。 本院认为,山东建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系涉案道路在事故发生时的施工方,且通过债权转让取得涉案事故损失赔偿权,诉讼主体适格。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山东建工公司的损失应由**保险滨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人保东营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滨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再有不足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交通事故导致汽油泄漏污染沥青路面,系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并非免责条款中定义的污染,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滨州公司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公证费、评估费系确定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滨州公司承担。综上,人保东营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山东建工公司损失100元,**保险滨州公司赔偿山东建工公司损失298274.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98274.5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失共计100元; 三、驳回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5.62元,减半收取计2888元,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