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5840号
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鸿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2495W。
法定代表人:项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CP0B。
法定代表人:孙冬,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苏州华辰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