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民初2259号
原告:***,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区企业加速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xxxx。
法定代表人:孙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致恒,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川0703民初2252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并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川0703民初2252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葛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