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27民初606号
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
法定代表人:邓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新付,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邯郸冀南新区人。
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云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