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与桂秀林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24722号
原告: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弹子石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8A4A60。
法定代表人:李春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海,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34865337J。
法定代表人:邓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div>
被告:王涛,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9元,由原告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蹇 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鄢 梦
书 记 员  陈江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