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福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752号
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3-2、3-2号。
法定代表人:邓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学英,北京市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1号海运仓国际大厦526室(东二环)。
法定代表人:赵芳,总经理。
被告:北京燕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J80。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升,四川元绪(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房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冯瑞卿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