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627号
申请人: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负责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
申请人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1156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以该案在庭审中与被申请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联太科技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乔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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