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6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34865337J。
法定代表人:邓鹏。
关于**与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大劳人仲案[2021]11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0923执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林
审判员 马小宇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