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6318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清平街遂京大厦东楼3-2、3-2号。
法定代表人: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