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54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2020)苏0803民初548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冻结或对其其他等额财产查封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崔兆海
书记员 陈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