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5481号之三
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计606.5元,由原告江苏祥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芮东俊
人民陪审员 崔兆海
人民陪审员 杨明辉
法官 助理 单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