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微山县超越广告部、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826民初2056号 原告:微山县超越广告部,经营场所:微山县夏镇城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6MA3JWF742U。 经营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盐城市大庆中路99号(中天***居3-4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61769706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系该公司安全员。 原告微山县超越广告部与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山县超越广告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微山县超越广告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承揽费82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0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1.5倍,从2020年6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承揽各类广告牌、展示牌的加工制作、安装业务。2020年5月份,被告因需要在微山县××项目需制作门头发光字,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安装门头发光字,制作安装完毕后,被告制作了《嘉***广告制作确认单》,被告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确认被告欠付原告8203.5元。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20年6月18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但被告迟迟不予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微山县超越广告部放弃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是事实,金额需要到财务对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份,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安装门头发光字,制作安装完毕后,被告员工***在《嘉***广告制作确认单》签字,确认欠付原告8,203.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安装门头发光字,双方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现原告已依约履行制作安装义务,被告经验收后并未提出异议,应向原告支付制作安装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承揽费8,203.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山县超越广告部支付加工承揽费8,2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苏省天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