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4226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县与额敏县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新4226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000081.4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2401元。 执行中:一、本院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4年2月5日、3月15日、3月19日、5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4年2月6日,本院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4年2月6日,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81.46元,实际控制金额0元。 2024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图 审判员 努热**·加那尔 审判员 唐   尔   维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海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