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桥建设工程科技(广东)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77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中桥建设工程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平步大道中古塘市场外12号铺。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19号培训试验楼61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桥建设工程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电务分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