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民终51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夏邑县孔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夏邑县孔祖实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夏邑县孔祖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献策、**,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6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夏邑县孔祖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9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3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