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2721号
原告: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团结路12号冠农花园城邦17栋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艾显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武,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东三巷408号蓝调·一品(晶彩)小区C区7栋1至2层商铺4号。
负责人:李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晏婴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聂培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军平,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彬,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金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50号小区1丘45栋。
法定代表人:郭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乃只打,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军平、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金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疆金达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