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3民初2395号
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东开区黄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龙,男,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龙,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建设路南27号。
法定代表人:艾力白克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瑞峰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   桂   茹
审判员 买尔哈巴热合买提
审判员 蒋      梅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米克热依艾克拜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