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26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青,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思宇(被告***之子),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开发区黄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冠杰,新疆丝绸之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壁晓景,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1.3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