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61XM。 法定代表人:**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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