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91民初296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61XM。
法定代表人:**计,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王 璇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