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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26民初31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 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东开发区黄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公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2.52元,减半收取计5171.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