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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自龙、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722执恢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13931061XM,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722民初24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456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65700.00元及利息,暂无执行到位金额。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5年1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冻结起始日期2025年1月16日,冻结期限为1年。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G7××**的车辆,本院已于2025年1月22日轮候查封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股权、股票、第三人债权等财产。 三、2025年3月1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29件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海县人民法院(2024)苏0722民初246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