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品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14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品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品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价款XXXXXXXX元及利息484236.11元,承担受理费147786.07元和执行费886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洋集团上海汽车研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新冠路XXX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现该被查封标的物正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中。另外。本院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天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除此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并以等待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结果为由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2017)沪0114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