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33号
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7433504XK,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四村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利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202800Y,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环城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28188211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七号路38号1幢2层。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