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8795号
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利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任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