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原书用纸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7民初1011号
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006元,由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朝唯
人民陪审员白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