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6民初15814号
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9.70元,减半收取计2,994.85元,由原告上海贝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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