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福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兵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福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兵,男,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9834.4元及违约金7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从被执行人上海福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划拨34834.85元,现已发还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目前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出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之考虑,本案暂不宜继续推进强制措施,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