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121执156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上海福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钟灵路11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0163617U。
负责人章仕宾,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福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村8组2188号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0163617U。
法定代表人吴伟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保1,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12,400元,合计1,026,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1121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志兴
审判员 李沁泽
审判员 施信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江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