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谊宗绿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淳民初字第622号
原告:上海谊宗绿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关弟。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谊宗绿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谊宗绿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谊宗绿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88元,减半收取18494元,由原告上海谊宗绿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高
审判员余建军
人民陪审员*水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