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淳民初字第549号
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安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45元,减半收取5912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4123元,由原告东台市佳易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黎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