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292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对上诉人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民终292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民终2923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七段第四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补正为“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员 李 平
书记员 朱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