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9195号
原告上海闵平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闵平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平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闵平工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新
书记员 刘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