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民申1899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嘉祥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9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嘉祥公司主张与盛隆公司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提交了初步证据,但盛隆公司认为其与联嘉祥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秦晓丹并非其员工,系争合同上的公章亦非其备案公章。鉴于盛隆公司已就秦晓丹涉嫌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立案侦查,而秦晓丹是否是盛隆公司员工、其是否存在伪造盛隆公司公章等行为,均需刑事案件予以查明,并对本案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原审法院以案件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联嘉祥公司的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当然,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秦晓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联嘉祥公司仍有权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向盛隆公司主张相应货款。 综上,联嘉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联嘉祥线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范 倩 审判员 夏 青
书记员 丁振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