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监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8692号
原告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振公司)与被告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上海市宝山监狱(以下简称宝山监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振公司于2019年9月9日以与本案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及相同的诉讼标的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系争合同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驳回通振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通振公司的本次诉讼已经构成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利民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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