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辖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官,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喻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宝山监狱,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诉的《非开挖工程合同》实际并未生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不产生效力,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宝山监狱未与被上诉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争工程项目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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