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0018号
原告: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喻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玉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监狱,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振公司)与被告上海盛隆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隆公司)、上海市宝山监狱(以下简称宝山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通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隆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3,0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宝山监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盛隆公司支付违约金313,500元。事实和理由:宝山监狱与盛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盛隆公司与通振公司签订《非开挖工程合同》,约定盛隆公司将宝山监狱X5配电房维修及供电线路改造项目工程分包给通振公司。2018年11月28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比约定线路工程量1,650米多出524米。盛隆公司支付预付款5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故通振公司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审理中,2019年1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诈骗案决定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争合同涉嫌违法犯罪,故本案不宜由本院继续审理,应依法将涉案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通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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