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6民初7716号
原告: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通乘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潘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殷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