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61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新卫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