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91号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观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5643239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凡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站前街办翠岩路419号6号楼一层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9UEQD0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路258号**花园2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KFP5X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新卫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627937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凡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凡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路桥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凡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海通亮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