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2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虞执民字第165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92175元,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等财产。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红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