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虞执民字第16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虞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000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