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明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3174号
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鹏,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243-13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凤锁。
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礼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邹招法
书 记 员  邹招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